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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2013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,经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、安监总局、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有关部门协商,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合格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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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专业名称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科目名称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试卷满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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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合格标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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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注册资产评估师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资产评估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100分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60分 
           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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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经济法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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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财务会计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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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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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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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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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、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参加考试人员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,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,确认无误后,按附件要求逐项填写,于11月22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,备案数据作为发放本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。
三、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,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,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工作。 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       
2013年11月12日